翁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6
原告翁某,女,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某、被告马某某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

审判员  邓厚羿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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