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何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义方,住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义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茂艳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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