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遵义市香港路港澳广场。
法定代表人何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鹏飞、陈海叶,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76XXXX。
地址:遵义市中华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柴朝虹,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永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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