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川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诉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5
原告遵义川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坪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伟,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京虹广场。

法定代表人阎鑫,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川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川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川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川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遵义川能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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