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大手印保健足疗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兴宝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5
原告遵义大手印保健足疗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2912-5。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佳佳花园B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余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兴宝源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519262-7。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中段天宇小区D幢1层A-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代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遵义大手印保健足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兴宝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大手印保健足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大手印保健足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遵义大手印保健足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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