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遵义桦坤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5
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45XXXX。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金竹沟88号。

法定代表人张祖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男,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桦坤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65XXXX。

住所地:遵义汇川区秦皇岛路。

法定代表人孙洁平,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桦坤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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