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国坤,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被告张庭,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海天苑A幢二层。
负责人袁昌品,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丹、黄国坤与张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丹、黄国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丹、黄国坤承担。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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