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国果,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余昌勇诉被告陈国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昌勇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昌勇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昌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已减半),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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