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恒通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4
申请人九江恒通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94XXXX。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城西港区港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潘希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报名,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申请人九江恒通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票号为40200051/27301523)无效一案后,于2015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请人九江恒通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九江恒通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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