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贵州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4
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32XXXX。

住址: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李安富。

委托代理人唐永贵,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99XXXX。

法定代表人龚先容,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延义。

被告吴志勇,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日月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茂艳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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