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韦遵宁,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文江。
被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直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01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09-14-54。
负责人颜昌,职务:总经理。
被告张朝亮,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波,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倪海平诉被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直属分公司、张朝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海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倪海平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海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30.00元,依法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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