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贵州洪信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1:34
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201XXXX。

地址: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48室。

法定代表人万俊宏,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东,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洪信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72XXXX。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乌江渡发电厂远控大楼裙楼四层11号。

法定代表人邓洪,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与被告贵州洪信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信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丰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兴东,被告洪信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丰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8月11日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IS09001:2008、IS014001、QAHS1800三体系认证证书咨询和办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首款20,000.00元,并提交了相关资料。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后未能及时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能将合同约定的体系认证证书办理完毕交付原告。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合同;2、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现金20,000.00元和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损失530.00元、律师费4,000.00元,共计24,5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洪信达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同意返还咨询费 20,000.00元、承担利息530.00元,不同意支付律师费4,0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亿丰公司(委托方)与被告洪信达公司(咨询方)于2014年8月11日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完成IS09001:2008、IS014001、QAHS1800三体系认证的咨询服务,被告洪信达公司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开始实施咨询服务,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的咨询服务工作并获得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咨询费用30,000.00元人民币(含申请费、认定费、注册费、培训费、咨询费),委托方应于合同生效日支付咨询费用20,000.00元,获得证书当日支付咨询费用1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8月24日支付被告咨询费20,000.00元。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完成咨询服务,取得认证证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至今,被告仍未能获得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体系认证证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合同书》、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咨询款项,但被告至今仍未完成咨询认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要求返还咨询费20,000.00元,承担利息530.00元的主张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00元,因律师费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且原告未提供已支付律师费用的相关票据,故原告主张无法律依据及证据支撑,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洪信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签订的《合同书》。

二、被告贵州洪信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咨询费20,000.00元、支付利息53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亿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洪信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杨茂艳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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