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4
原告洪某某,四川省合江县人,住遵义市。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洪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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