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天新力铸锻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4
原告贵州航天新力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435XXXX。

住所地:贵州航天高新技术产业园遵义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东海,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春维,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61XXXX。

住所地:遵义市南京路海天苑A幢二层。

负责人袁昌品,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平,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航天新力铸锻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航天新力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航天新力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航天新力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已减半),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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