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科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诉遵义奥通塑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3
原告贵州科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54XXXX。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信合大厦12-3。

法定代表人黄小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男,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遵义奥通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工业园区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姚夫军,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科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遵义奥通塑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茂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科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科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科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科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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