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延金、谭诗伟、谭诗品、白胜羽诉被告张爱民、被告三都县顺林木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31
原告李延金。

原告谭诗伟。

原告谭诗品。

原告白胜羽。

被告张爱民。

被告三都县顺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都县交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8069XXXX。

法定代表人韦宗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汝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金、谭诗伟、谭诗品、白胜羽诉被告张爱民、被告三都县顺林木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诗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谭诗伟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诗伟承担。

审判员  陆 江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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