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明芝,贵州省三都县人,个体户,现住都匀市。
申请人白明久、白明芝要求宣告旷贤秀(又名旷寒秀)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旷贤秀与白明久、白明芝系母子女关系,旷贤秀于2000年5月5日外出,经向三都县公安局报案,并经多方寻找,一直没有旷贤秀的任何消息,至今下落不明已经15年,于是白明久、白明芝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旷贤秀为失踪人。
经查,旷贤秀(又名旷寒秀),女,1964年10月12日生,水族,贵州省三都县人,家住三都县三合镇中华路37号。下落不明人旷贤秀与申请人白明久系母子关系,与白明芝系母女关系。1998年9月22日,本院判决旷贤秀与白胜波(系申请人白明久、白明芝父亲)离婚,2000年5月5日,旷贤秀外出下落不明,旷贤秀亲属向三都县公安局报案,并经公安机关及旷贤秀的亲属多方寻找,仍然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15年之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20日,在法制文萃报发出寻找旷贤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旷贤秀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旷贤秀下落不明已15年之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发布寻找公告满三个月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旷贤秀为失踪人。
二、指定白明久为失踪人旷贤秀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覃启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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