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昌申请宣告王艳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1:28
申请人张某某,穿青人。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称:被申请人王某某是我的儿媳,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81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张某某之子张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03年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06年1月21日生育长子张甲某,于2008年7月15日生育次子张乙某。2009年8月15日,申请人之子张某因车祸去世,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王某某出走后至今,其与张某生育的孩子张甲某、张乙某由申请人张某某抚养。另查明,被申请人王某某在织金县后寨乡麻窝寨村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户主姓名为张某某、张某系张某某长子的户口簿,户主为王某某、张甲某系其长子、张乙某系其次子的户口簿,登记姓名为张某、王某某的结婚证,织金县后寨乡社会事务办出具的张远维与张某系同一人的婚姻登记证明,织金县公安局后寨乡派出所出具的姓名为张某的户口注销证明,织金县后寨乡麻窝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被申请人王某某下落不明、在该村无财产、王某某与张某生育孩子张甲某、张乙某的证明,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陈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王某某下落不明,其与张某生育的孩子由张某某抚养,王某某在织金县后寨乡麻窝寨村无财产)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自2013年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张某某作为被申请人王某某生育的孩子的祖父,现代为抚养王某某的孩子,与被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英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维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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