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正礼申请宣告杨金花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1:28
申请人杨某甲。

申请人杨某乙。

申请人杨某乙甲、杨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乙甲、杨某乙申请称:被申请人杨某丙是我们的儿媳,被申请人杨某丙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杨某丙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杨某丙,女,1985年12月24日生,苗族,农民。申请人杨某乙甲、杨某乙之子杨某丁与被申请人杨某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于2006年8月4日生育孩子杨某戊,2008年3月18日生育孩子杨某己,2009年6月17日生育孩子杨某庚,2010年5月14日生育孩子杨某辛,2012年5月9日生育孩子杨某壬,2012年6月1日,申请人之子杨某丁因病去世,被申请人杨某丙于2013年2月9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杨某丁与杨某丙生育的孩子由杨某乙甲、杨某乙抚养。另查明,杨某丙在当地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发出寻找杨某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某丙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织金县鸡场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杨某丁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织金县公安局鸡场乡派出所出具的姓名为杨某丙的户籍证明、杨某丁户口被注销的证明,织金县鸡场乡丫口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被申请人杨某丙下落不明、在该村无财产的证明,证人杨某甲、祝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杨某丙下落不明,其与杨某丁生育的孩子由杨某乙甲、杨某乙抚养,杨某丙在当地无财产)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某丙自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杨某乙甲、杨某乙作为被申请人杨某丙生育的孩子的祖父母,现代为抚养杨某丙的孩子,与被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丙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丙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英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维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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