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永琼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秀秀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永琼申请称:我儿子吴长军于2009年6月与被申请人王秀秀共同生活,并于2010年8月14日生育长子吴浩洋,2011年10月31日生育次子吴嘉兴,被申请人王秀秀于2012年3月10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吴长军于2014年9月25日死亡。现被申请人之子女吴浩洋、吴嘉兴由我抚养,故请求依法宣告王秀秀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王秀秀,女,生于1992年2月6日,汉族,农民,住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马军屯村三组28号,系申请人黄永琼之儿媳妇。被申请人王秀秀与申请人黄永琼之子吴长军同居后生育孩子吴浩洋、吴嘉兴,被申请人王秀秀于2012年3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黄永琼之子吴长军于2014年9月25日死亡。吴长军与王秀秀在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双方所生孩子吴浩洋、吴嘉兴现由申请人黄永琼抚养,且无其他抚养义务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4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王秀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王秀秀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织金县公安马场派出所、织金县马场乡布底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衣证人张某某、樊某某证言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秀秀自2012年3月10日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黄永琼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秀秀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王秀秀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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