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彭科福。
被申请人:贵州峰海电力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宝山南路33号盛世花城1幢杜鹃阁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峻峰。
申请人重庆江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峰海电力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价值8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杨述华自愿提供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江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担保人杨述华的价值8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峰海电力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 0 一 五 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