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付显伦。
原告孙忠平诉被告付显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忠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显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忠平诉称:2006年9月,原告与被告合伙卖了贵AL0519号三菱吉普越野车用于出租,原告出33000元,由被告全权负责购买、出租经营。但一年之后,被告称未收到租金,于是双方协商将车卖掉,由被告办理卖车过户手续,被告于2007年12月20日付给原告3万元。2014年1月20日,被告称行车证遗失,向原告要身份证办理行车证,原告才知该车还在,车主是原告,该车一直由被告使用。原告到公安机关了解到,被告不但自己使用,还有其他人使用,造成多项违章记录,给原告造成一定压力。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将贵AL0519号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2、因该车产生的所有纠纷、违章违法、罚款、交通事故等法律责任由被告承担。3、被告退还所欠购车款3000元。4、诉讼费和过户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付显伦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合伙购买贵AL0519号小型越野客车用于租赁经营,原、被告各支付购车款33000元,总价款为66000元,该车由被告占有使用,后双方协商将该车出卖,被告于2007年12月向原告支付3万元。审理中,原告提交了车辆信息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照片打印件,证明贵AL0519号小型越野客车的基本信息;提交了车辆违章查询单,证明2007年8月至2014年1月间贵AL0519号小型越野客车的违章罚款已由被告付显伦缴纳;提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照片打印件,证明贵AL0519号小型越野客车的被保险人为原告。另查,贵AL0519号小型越野客车机动车序号为52220000003488,车辆识别代号为YYC223510。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车辆信息表、查询单等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合伙购买贵AL0519号小型越野客车,系该车的共同共有人。双方协商由付显伦将该车出卖,后付显伦向孙忠平支付了30000元作为售车款,双方上述行为具有分割共有物的法律意义,故本案属于分割共有物纠纷。因贵AL0519号小型越野客车由付显伦占有使用,故该车所有权自付显伦向孙忠平支付30000元时发生转移。依照法律规定,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将贵AL0519号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贵AL0519号小型越野客车2007年8月至2014年1月间的违章罚款已由被告付显伦缴纳,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对该车还存在违章罚款等其他情形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章罚款、交通事故、所有权纠纷法律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购车款30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付显伦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贵AL0519号车辆(机动车序号为52220000003488,车辆识别代号为YYC223510)过户至付显伦名下。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付显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应贵
审判员 许靖聆
审判员 沈 帅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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