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惠
第三人:杨雅丽
第三人:杨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95号贵阳浙江商城一期B区2层B20468号、B20478号门面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将上述两个门面赠与两个第三人,且第三人接受赠与并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该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现原告杨明珠对上述两个门面已经丧失了物权,无权主张相关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明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杨明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丹丹
审判员 布文文
审判员 吴 波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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