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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周某。
被告:何某。
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熊英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于1982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1984年生育长女何甲,1987年生育长子何乙,1990年生育次子何丙,1992年生育三子何丁。四个子女均已长大成人。原告与被告是事实婚姻关系。何某的父母已经去世,两老生前给儿子何某和儿媳周某修有一栋二层平房,第一层一间大的,一间小的,第二层一间大的。原告买了一间一万多元的理疗床,原告要求分给自己。被告长期以来辱骂原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到贵阳打工五年,双方基本没有联系来往,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周某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三间平房分一间给原告使用,理疗床归原告,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原告周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被告何某辩称:双方生育三子一女属实,子女均已成年,房子和床都属实,理疗床原告使用被告没有意见。被告何某与原告周某相濡以沫将子女抚养成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应该为子女保全颜面。原告诉称被告何某不管不问原告周某不是事实。被告何某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周某要一间平房的不合理要求。
被告何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于1982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1984年生育长女何甲,1987年生育长子何乙,1990年生育次子何丙,1992年生育三子何丁。四个子女均已长大成人。原告与被告是事实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栋两层三间平房,家里有理疗床一张。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长期共同生活,子女均已成人,双方应该恩爱和睦,共同安度晚年,一起克服困难,营造温馨幸福的家庭氛围。原告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英寿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肖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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