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诉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2016-08-31 21:23
   发布日期: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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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李某某。

被告施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绍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某某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年幼时由父母包办订婚,1982年未经登记按农村习俗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婚。近几年来,特别是自我1989年作了绝育手术后,被告长期不管家务,经常赌博,借口喝酒,无端要我给钱还赌债,我不给就对我实施暴力。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坐北向南的小青瓦房1间,烟房1幢,双方平均分割。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申请证人施某甲、陈某某、施某乙、李某某出庭作证。

1、证人施某甲证言,内容为:“我是原、被告亲侄女,李某某是我二伯娘,施某某是我二伯。我二伯娘来法庭起诉后就从来没有在家里过,后我奶奶2015年2月26日去世,我二伯就说是因我二伯娘起诉,我奶奶才死的,至于他们之间发生什么矛盾我也不很清楚,因我白天在街上,晚上才回家。我二伯与二伯娘吵闹有好多年了,但他们之间感情是否破裂,我也不清楚。”原告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

2、证人陈某某证言,内容为:“我只知道原、被告双方吵架打架已经有很多年了,从小孩子些还小的时候就在吵在打的,我们也劝过很多次,双方只是越吵越生伤,感情肯定是破裂了,原告像逃荒躲难一样好几年了,连山上都去住过,至于是谁的原因造成的,我也不知道,我认为被告打原告打得厉害是他们感情破裂的原因,现在原告提出离婚,我们也是同情她的。”原告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

3、证人施某乙证言,内容为:“我是原、被告的女儿。2003年,我们一家人包括我父母在广东打工,我的父母在外边发生吵架甚至打架,我今年才回家来,在外边听到他们吵吵闹闹的,但具体的我也不清楚。他们的感情是否破裂我也说不了。”原告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被告的质证意见是:有意见,我没有打原告。(被告施某某在该证人当某某陈述时到庭,后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中途退庭。)

4、证人李某某证言,内容为:“我是李某某的亲妹,施某某与李某某吵打这些事,因我隔得远,不是很清楚,我知道的一件事是,前年李某某在医院看病,施某某都说李某某是装病的,要医院打出条子来,李某某在张兴友处打条子去的。”原告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证人说的不是事实。

被告施某某辩称:原告所诉我打她和我赌博不是事实,有时打扑克玩和骂过原告是真的。我与原告是1982年1月29日结婚的,没有补办结婚证。近几年来,双方感情确实不是很好,去年原告外出打工后,双方就没有在一起生活。2002年的一天晚上,原告和罗某某在家把灯关上,我回家看见后,还请村领导处理过。共同财产只有坐北向南的小青瓦房1间,平房是儿子修的。现为了儿子、孙子,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幼时由父母包办订婚,1982年1月29日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共生育1男1女2个子女,现均已成婚。1988年7月1日原告作了绝育手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时有发生吵闹,致使双方产生隔阂。2014年原告外出打工,双方一直分居至今。2015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处理,本院在审理中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另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坐北向南的小青瓦房1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辩解和证人施某甲、陈某某、施某乙、李某某的证言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2年1月29日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但因双方不能正确对待,致使双方时有发生吵打,2014年原告外出打工后,致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坐北向南的小青瓦房1间归被告施某某管理使用。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判决未生效以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朱绍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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