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显红
被告:王誉横
被告:王熙潆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受害人王健去世后,吴杨诊所向被告陈显红支付50万元死亡赔偿金,65000元丧葬费。对被告陈显红称丧葬费用了8万元,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纳。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其分配参照继承。赔偿权利人是王健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因王健与本案被告陈显红已于2002年离婚,王健父亲于2009年去世,故享有该赔偿款的权利人为王健母亲王凤英及其子女王熙潆、王誉横。因此原告王凤英要求被告陈显红返还其应得的三分之一赔偿款166667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王熙潆要求分得三分之一的死亡赔偿金的主张,由于其在本案中是被告的诉讼地位,无法主张其权利,可另案解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显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凤英死亡赔偿金166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3元,由被告陈显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 曦
审判员 张丹丹
审判员 布文文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柳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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