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江诉关巧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2016-08-31 21:22
   发布日期: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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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王某某。

被告关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建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同居生活,2012年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3月2日生育长子王杰、2010年8月22日生育次子王宇航。双方有共同债务欠朱明信用社贷款10000.00元。双方因家庭琐事长期争吵,从2013年6月分居至今。原告遂诉来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王杰、王宇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王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赫章县朱明乡民政股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18日办理婚姻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质证:无异议。

2.户主为王某某的户口本,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孩子的身份信息。

被告质证:无异议。

被告关某辩称:原、被告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2年5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3月2日生育长子王杰、2010年8月22日生育次子王宇航是事实。双方有共同债务欠朱明信用社贷款10000.00元,这笔钱是原告贷款来考驾照的。原告称2013年原、被告分居至今不是事实,当时是两人均在浙江打工,后因被告生病才回赫章治疗,在被告回赫章期间,原告与她人有染,但被告考虑到家庭及孩子,被告都宽容原告。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关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

对本案的证据作如下分析与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一、二组证据,来源合法,且符合证据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3月2日生育长子王杰、2010年8月22日生育次子王宇航,后于2012年5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有共同债务欠朱明信用社贷款10000.00元。2015年5月21日原告诉来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双方系婚姻关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依法登记结婚,并生育孩子王杰、王宇航,原、被告应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家庭的美满幸福,努力为孩子创建一个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尽管双方偶为家庭事务吵闹,但夫妻双方应当在平时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体谅。原告王某某主张其与被告关某因感情破裂分居两年,请求与被告关某离婚,被告对该主张不予认可,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其他情形,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建勋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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