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运来等诉林艳失踪一案判决书

2016-08-31 21:22
   发布日期: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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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申请人聂运来,女,2003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古达乡古达村安家院组,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聂娅芳,住赫章县。

申请人聂梦宁,住赫章县。

申请人聂江洪,住赫章县。

申请人聂伟锋,住赫章县。

申请人聂伟锐,住赫章县。

被申请人林艳,女,1985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古达乡古达村安家院组,

申请人聂运来等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我父亲聂岂军去逝后,我母亲林艳抛下我不管,自2013年2月28日至今失去联系,因此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林艳失踪。

经查明:林艳,女,1985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古达乡古达村安家院组,身林艳系申请人之母,自2013年2月28日与申请人失去联系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林艳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6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寻找林艳。现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已届满,林艳仍然下落下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林艳自2013年2月28日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利害关系人聂运来等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林艳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明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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