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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蒋德会,女,194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白果镇。
被告毛兴卫。
原告蒋德会诉被告毛兴卫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德会、被告毛兴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德会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村同组的村民,多年来相处一直很和谐,两家历史以来都是房子紧靠房子的居住。自2015年大约2月份,被告私自将原来两家共用的排水沟进行了改造,强行占用了原告建老房时留下两尺的土地,将该共用排水沟下了建房用的基础,因为该基础出土部分已高出地面10公分左右,挡住了原来流水的方向,所有水都全部流向了原告的猪圈,淹没了原告的猪圈,严重影响了原告饲养家畜。原告为此找村委会处理未果,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被告也不采取任何措施。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用益物权,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排水沟原状。
被告毛兴卫辩称:被告的老房屋修建于1978年,建房时就将排水沟挖低过原告的院坝30公分左右,原被告的房子相距10多米,且原告的房子在上,被告的房子在下,双方不存在共用排水沟,我家也不存在堵住原告家的排水沟。被告的猪圈是1982年修建的,当时原告说被告的排水沟很宽,让被告让出一点给原告,当时被告没有答应,仅仅同意原告的椽皮可以适当的延伸一点,当时原告很不高兴,就没有留排水沟,连现在原告家猪圈椽皮的位置都是属于被告的。原告猪圈的另一边是我用自留地和毛兴友调换的,2013年原告的儿子修火房,在量基脚时想占用的我该处土地,被我阻止后,原告儿子才退出未侵占我的土地。原告的诉讼属于歪曲事实,要求原告赔偿我的误工经济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是否阻挡了原告排水。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均系白果镇大山村大山组村民,原告的猪圈与被告的原住房之间相距约1.5米,两者之间为排水沟。2015年2月,被告的土坯房进行改建,被告将原土坯房拆除后新建住房,在下基础时,将原排水沟占用了部分,原告遂以被告妨碍其排水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排水沟原状。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勘验图、现场照片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相邻居住的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称被告妨碍其排水,但经现场勘验,被告建房的基础虽占用了原来的部分排水沟,但其最终地圈和墙体的位置并不影响原告进行必要的排水,且原告的猪圈位置高于被告的住房位置,现原告的排水并未受到阻挡,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排水沟原状,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德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蒋德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书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明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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