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诉贵州省畜牧兽医研究所及第三人曾祥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1:20
原告: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被告:贵州省畜牧兽医研究所

第三人:曾祥伟

经审理查明:位于本市南明区龙洞堡老里坡砖泥木结构住宅43.48平方米,属被告所有的自管公房,该房系第三人承租。2014年3月29日,原告(甲方)因道路建设需要,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一、征收范围涉及乙方自管公房5965.14平方米,需征收乙方房屋如有产权债务纠纷,由乙方自理。二、甲方给予乙方货币补偿27211877.73元。三、乙方房屋残值共计3142735.66元。四、按照乙方提供资料,要求补偿给乙方的款项扣除残值后分配给乙方职工。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测绘图,以独立门户为准。乙方自管公房共计167套给予乙方,按期签约、搬家奖励费167×50000=8350000元。五、以上金额共计32419142.07元,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上述房屋全部腾空移交甲方拆除,甲方将其中残值费用314273566元支付乙方,余下补偿款按乙方提供的房屋使用权人名单支付给乙方房屋使用权人,由乙方进行发放。六、乙方的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费,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临时安置奖励费及自建、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用,待甲乙双方核实确认后自行签订补充协议。………。2014年3月31日,原告(甲方)又与被告的职工即第三人(乙方)订立《协议书》,约定:一、乙方于2014年4月27日前将房屋腾空移交甲方拆除。二、甲方补偿乙方10678.76元,待乙方将房屋腾空交甲方后,甲方一次性付清,……。2014年9月1日,原告以被告及第三人未按约定期限腾房,提出如前所诉。另查:原告制定的《贵阳市龙洞堡片区见龙洞路及延伸段道路工程项目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公房的补偿。在征收范围内属自管公房(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遇下列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单位自管公房(住宅)的面积以租赁合同或者相关住房证明为依据,按规定换算为应安置建筑面积后进行征收补偿。二、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后,安置房产权仍归被征收人所有,房屋承租人与被征收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四、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残值补偿的,由征收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一、被告贵州省畜牧兽科研究所及第三人曾祥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老里坡33号房屋腾空移交给原告南明区征收管理局。

二、驳回原告南明区征收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诉讼费2360元,原告南明区征收管理局及第三人各承担1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永红

审判员  布文文

审判员  吴 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鑫云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