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聂某,农民。
原告丁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贵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聂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认识恋爱一年左右后于2007年9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生育长女聂某甲,××××年××月××日在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育长子聂某乙。生育儿子后,被告开始沉迷于赌博。大约2013年春节,被告借20000元高利贷赌博,面对高利贷的追债,无赖只能借款还债。因家庭没有收入,儿女又需要抚养,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原告便提出要和被告离婚,被告找来亲戚劝说,还保证不再赌,可时隔不久,原告发现被告仍然在赌。2013年6月,迫于无赖,我们将安置房以360000元卖掉,其中230000元用来归还建房借款和买车,其余的钱,被告又用来赌博输完。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可被告不收手,2014年11月,被告因欠赌债被人追债,又将安置所得的门面以400000元的价格出卖,所有卖房款全部还了赌债。被告长期嗜赌如命,不顾及家庭,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聂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聂某乙由被告抚养,双方对对方抚养的子女都有探望权,但互不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聂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认识恋爱,2007年9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聂某甲,××××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聂某乙。庭审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原、被告的财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经常参与赌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方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册复印件2页、结婚证原件1册,修文县龙场镇新水村村民委员会、修文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以上证据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聂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权,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自2007年9月举办婚礼后至今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了8年有余,生育了2个孩子,双方同甘共苦8年实属不易,双方的夫妻感情基础是比较好的,应该彼此珍惜。在夫妻生活中,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矛盾发生后,双方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本着相互理解、互让互谅的态度正确对待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而不是选择草率离婚,弃家庭于不顾。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向本院起诉要求准予其与被告离婚,作为主张方,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均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为了避免草率离婚,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丁某与被告聂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贵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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