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云福,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涂开元。
申请人莱芜源峰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涂开元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价值4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莱芜源峰鑫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担保人赵南星的价值45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涂开元(价值45万元的财产)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海坡三亚湾国际公馆酒店1号楼0919房(证号:三土房【2011】字第010663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钢
二 0 一 五 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彭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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