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莉与陈颖民间借贷纠纷414号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1:17
原告罗莉,教师。

委托代理人杨祀训,贵州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颖,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业、身份证号码均不详。

原告罗莉与被告陈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书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罗莉诉称,2014年12月5日,被告陈颖因急需资金,通过朋友贾峰向原告借款650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其借款于2015年2月10日还清。现还款时间已届满,被告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立即向原告偿还现金人民币65000.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陈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陈颖因开家电超市需资金周转,遂通过原告朋友贾峰向原告罗莉借款现金人民币65000元整。后因被告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双方便协商于2014年12月5日对借条进行了更换。更换后的借条载明:“今借到罗莉的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小写:65000.00元)于2015年2月10日还清。证明人:贾峰借款人:陈颖 2014年12月5日”该借条上有陈颖、贾峰的签名及捺印。后因被告未能如期归还借款,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如前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陈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颖向原告罗莉借款现金人民币6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确立了双方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借款,按照双方约定,被告的还款期为2015年2月10日,现还款期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陈颖偿还其借款本金65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莉借款本金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陈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龙书碧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金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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