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枫诉史鹏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1:16
原告:陈枫

被告:史鹏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本案证据来看,是陈枫和史鹏合作运营游戏,史鹏称其是和北京游戏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但其并未提交与公司的合作协议等证据,故对史鹏辩称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予采纳。从双方往来邮件中,在合作期间,史鹏认可其在原告处拿走的设备,包括一部小米手机,一部苹果iPad Mini,一部苹果iPhone4手机,一部苹果iPhone5手机。现在双方合作已经结束,史鹏应当将上述设备返还。因对上述设备的型号及新旧程度没有具体描述,被告在回复邮件中认可上述设备折价共计11000元,原告也认可上述设备被告自认的价值,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作价返还的要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称被告丢失了一部全新未拆封的iPhone5手机一部,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亦不认可,故原告要求返还该部手机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史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陈枫小米手机一部、苹果iPhone4手机一部、苹果iPad Mini一部、苹果iPhone5手机一部的设备折价款11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枫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史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 曦

审判员  张丹丹

审判员  布文文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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