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松文秀要求宣告文林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判决书

2016-08-31 21:15
   发布日期: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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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申请人松文秀。

申请人松文秀要求宣告文林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文林聪,男,,系申请人松文秀的丈夫。申请人松文秀述称,文林聪从20岁左右起就患有精神病,1996年申请人与文林聪结婚,婚后文林聪的精神病经常复发,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申请人松文秀请求本院依法确认文林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文林聪的父亲文成义和哥哥文富聪对文林聪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予以认可,且有毕节精神病康复医院2014年10月23日出具的疾病证明予以佐证。文林聪从二十多岁起就患有神经分裂症,长期处于患病之中,患病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文林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文成义为文林聪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明忠永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肖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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