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敏诉罗凤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1:13
原告陶某某,自然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董天芳、陈珺,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自然情况略。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1997年3月26日在南明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1997年10月28日生育儿子罗陶xx。婚后由于性格原因,原、被告经常吵闹,原告也曾想不与被告继续生活,但顾虑儿子尚小,原告一直忍受。2013年9月,被告在外搞传销,对家、儿子及与前妻所生女儿不管不问,原告一再对被告进行劝告,但被告还是一意孤行。原告恐惧于被告对家庭的极端不负责任,特诉至法院请求: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罗陶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直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医药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平均承担。三、判令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小河开发大道69号一鸣宽城国际11号1单元26层7号住房归原告所有。轿车一辆(贵AGK091)归被告所有。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款共计50000元,原、被告平均分割。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自行认识恋爱,1997年3月26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7年10月28日生育一子罗陶xx(现年16周岁)。2014年5月28日,贵阳市南明区湘雅社区服务中心春蚕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经我居委会两名委员上门走访邻居,据邻居反映很久没有看见陶某某的丈夫罗某某在家。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提出如前所请。被告罗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情况说明等有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长达五年的恋爱了解后才决定再婚,有较深的婚前基础。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并在一起生活十多年,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被告长期不在家,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扶持,珍惜家庭生活,则夫妻关系和好有望。鉴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原告陶某某诉请与被告罗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陶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应贵

审判员  胡双全

审判员  刘乙鲜

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正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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