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乌托帮公司诉贵州华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1:11
原告:贵阳乌托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109号众厦大楼副楼6层。

法定代表人:肖荣宏,职务: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全,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贵阳花果园国际中心1号29层20-23号。

法定代表人:彭天林,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波。

委托代理人:赖禹立。

原告贵阳乌托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阳乌托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荣宏、委托代理人王家全、被告贵州华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天林、委托代理人刘波、赖禹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阳乌托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2013年10月17日晚在贵州大学北区模拟法庭为原告拍摄《当“仁”不让》宣传片时,由于被告摄影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拍摄的节目没有声音,虽经过处理,加上了旁白介绍,但大大降低了节目的鲜活性和感召力,而且片长也由原来的数十分钟缩短为大约五分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这种结果直接导致了原告的商誉严重降低,失去了重要的商业客户,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可预期损失。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即被告以20次免费双摄像机拍摄(附带后期剪辑)作为赔偿,每次拍摄时间由原告安排确定。如被告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当,则按照每条影片5000元赔偿原告。后被告在履行五次免费拍摄后,由于被告影视部被撤销,无法继续完成拍摄任务,也不履行赔偿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赔偿协议赔偿原告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贵州华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被告履行五次后,原告并未再向被告主张履行,被告没有违约行为。而被告每次都是按原告的要求进行拍摄。即使被告有违约,每次拍摄的违约金也过高,因每次拍摄的成本为几百元,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调整。被告没有预期违约的情形发生,被告仍能依约履行合同。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贵州华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13年10月17日晚在贵州大学北区模拟法庭为原告拍摄《当“仁”不让》宣传片时,由于被告摄影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拍摄的节目没有声音,虽经过处理,但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即被告以20次免费双摄像机拍摄(附带后期剪辑)作为赔偿,赔偿于原告。每次拍摄时间由原告安排。如被告在承诺的20次拍摄剪辑影片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影片无法正常使用时,被告按照每条影片5000元赔偿原告。并约定视频后期剪辑时间不能超过三个工作日。后被告为原告进行了五次免费拍摄。现原告以被告影视部被撤销无法继续完成剩余15次拍摄任务为由起诉来院,提出如前赔偿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赔偿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贵阳乌托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照赔偿协议赔偿原告75000元(被告尚有15次拍摄任务未完成,按每次5000元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以20次免费双摄像机拍摄(附带后期剪辑)作为赔偿,赔偿于原告,每次拍摄时间由原告安排。如被告在承诺的20次拍摄剪辑影片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影片无法正常使用时,被告按照每条影片5000元赔偿原告。原告主张因被告的影视部被撤销即无力再完成剩余的15次拍摄任务,只有证人王某某的书面证言佐证,而王某某应到庭作证而未到庭,且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原告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已无履行能力,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其已履行完5次免费拍摄,剩余的15次拍摄任务其仍有能力继续完成。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75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当然,原告可要求被告按照赔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继续完成作为赔偿之拍摄任务,若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不履行义务或确无履行能力,仍可另案诉讼予以解决。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贵阳乌托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贵阳乌托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应贵

审判员  胡双全

审判员  许靖聆

二0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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