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徐明亮、罗召群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1:11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丹,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徐明亮,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罗召群,遵义市人,系徐明亮妻子。

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明亮、罗召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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