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金禄。
委托代理人刘文涛,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少林,遵义市人吗,住遵义市。
被告王治美,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少林、王治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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