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丹,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系该联社高坪分社副主任。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毛天才,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杨朝碧,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毛天才、杨朝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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