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罗兴太,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汽车城13号。
法定代表人鲁克鹏。
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胜涛诉被告遵义市得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胜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0元,减半收取518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吴久龙
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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