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袁颜平,遵义市汇川区高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小英,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志其诉被告万小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其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志
")委托代理人袁颜平,遵义市汇川区高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小英,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志其诉被告万小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其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