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淑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吴久龙
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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