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淑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毅,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云莉诉被告肖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云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云莉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志
")委托代理人李淑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毅,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云莉诉被告肖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云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云莉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