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付定强,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杨美,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朝学诉被告付定强、杨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朝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朝学承担。
审判员 胡书义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志
")被告付定强,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杨美,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朝学诉被告付定强、杨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朝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朝学承担。
审判员 胡书义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