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戊,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原告白某戊,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原告白某戊,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民开,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戊,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白某戊,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白某戊、白某戊、白某戊诉被告白某戊、白某戊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白某戊、白某戊、白某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白某戊、白某戊、白某戊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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