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再剑,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朝举诉被告杨再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朝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朝举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志
")被告杨再剑,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朝举诉被告杨再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朝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朝举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