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永奎,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王真秀,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双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发秀诉被告黄永奎、王真秀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发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发秀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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