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明强。
被告李明远。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光忠诉被告李明强、李明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光忠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
")被告李明强。
被告李明远。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光忠诉被告李明强、李明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光忠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