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姚军,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少超诉被告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少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少超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
")被告姚军,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少超诉被告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少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少超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
")